【周仲生律师按】婚姻是神圣的,不能轻易结婚,更不能轻易离婚。但是实践中有不少青年男女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痛苦万分,这时候离婚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解脱。有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尤其是女方为了对自己有所保障而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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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夫妻之间签订的财产归属协议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此种又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双方写好了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此种协议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是诉讼离婚该协议未生效。第二种、双方写明了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并表明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此种协议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赠与协议在赠与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则不能撤销。
夫妻之间的协议属于民事协议,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不附条件的合同原则上对合同主体具有约束力。赠与合同在赠予之前原则上可以撤销,特殊情形除外。对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和对财产归属的约定有着原则性、本质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