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周仲生律师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几个问题的解读
周仲生律师按:合同关系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诸多问题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比如,交房日期,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时候办理房产证,逾期办理房产证要承担什么责任等等问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前要就相关问题向律师咨询清楚,以备不测。以下我主要讲述的是买卖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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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买房时交了定金,现在不买房了,定金是否可以拿回?
周仲生律师回答:首先、依据定金罚则,违约方会受到定金的处罚。如果是不能归结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定金应当返还。这必须是购房者在约定的合同签订日前去签订合同,由于双方的原因未能签订。这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第二、房屋签订以后,开发商迟迟不交房,怎么办?
周仲生律师回答:首先,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已逾约定的交房日期,必须是经过催告程序,期限是催告后三个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解除合同要一并主张损失,主要是已付款的利息损失。
其次,你看中的房子还是想继续买,你同样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损失以同地段租金为准。
第三、房子入住了,开发商迟迟未把产证办下来,怎么办?
周仲生律师回答: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已付房款的利息损失。这金额计算下来往往不小。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